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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通知】北京化工大学关于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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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5 00:06: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点击上方“北化西校区学生会”可订阅哦!何为考试违纪?根据《北京化工大学考场规则》规定,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违纪行为如何处分?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考试纪律的,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程度,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违反考试纪律以及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考试作弊的认定,参照《北京化工大学考场规则》
何为考试作弊?根据《北京化工大学考场规则》规定,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未经主考教师允许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作弊行为如何处分? 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考试纪律的,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程度,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违反考试纪律以及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考试作弊的认定,参照《北京化工大学考场规则》。
何种情况可开出学籍?         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盗窃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三)有组织作弊的;(四)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五)再次作弊的;(六)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处分材料对学生究竟有何影响?         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二章第六节第七十九条规定: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学校归入本人档案。
考试作弊违纪案例案例一:手上写有考试相关内容   我校2014级学生XX,在2015年6月进行的XX课程考试过程中,手上抄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   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经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XX同学留校察看1年处分。案例二:携带纸条小抄   我校2014级研究生学生XX,在2015年1月进行的XX基础必修课考试过程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参加考试,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    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经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XX同学留校察看1年处分。案例三:代替考试我校2012级学生XX(甲)与学生XX(乙),在2014年1月初进行的XX基础必修课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发现甲同学照片与本人身份不符,后经学院确认,认定甲同学系代替乙同学参加考试。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八条“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乙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给予甲同学留校察看1年处分。案例四: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我校2013级学生XX,在2015年1月进行的XX基础必修课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查看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经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XX同学留校察看1年处分。案例五:利用通讯软件组织作弊我校2012级学生XX,在2015年1月进行的XX课程考试过程中,利用通讯工具手机进行作弊,被监考教师发现。经调查发现,XX同学在考前唆使其余几名同学一起利用通讯软件进行信息传送,以期达到作弊的目的。XX同学策划、组织了此次考试作弊事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与开除学籍处分:3、有组织作弊的”的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XX同学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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